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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的胎儿享有损害赔偿权吗?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2-02 15:13)    点击:224

  未出生的胎儿享有损害赔偿权吗?

  未出生的胎儿享有损害赔偿权吗? 我国在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了胎儿享有继承的权利。一般而言,胎儿作为权利主体是不存在的,但由于其已具备了若干生命的条件,围绕人身权而存在的先期人身利益如继承、不受侵害等是客观存在的,因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咨询:  我的朋友邓某怀孕六个月时,其丈夫吴某不幸被车撞死,肇事车主刘某只同意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和被扶养人邓某的生活费,不同意赔偿邓某腹中胎儿小宝的生活费。我想咨询一下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损害赔偿权?

  律师解答: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小宝在事故发生时尚是一个未分娩的胎儿。这一问题无论在理论界抑或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见解。本案确认了小宝作为间接受害人的主体资格和赔偿请求权。主要理由在于:其实质是侵权纠纷中间接受害人基于抚养关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

  什么是间接受害人?

  间接受害人是指侵权行为致直接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直接受害人生前或伤前抚养(扶养)的法定权利丧失的受害人。间接受害人独立于加害人与直接受害人以外,但是当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生命权的行为剥夺了直接受害人的生命之后,却使间接受害人所享有的直接受害人的法定抚养(扶养)权利遭受侵害,从而丧失了这一法定权利。加害人由于其自身的侵权行为使间接受害人丧失了法定抚养权利,间接受害人作为赔偿权利主体,对作为赔偿义务主体的加害人即享有法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现代各国法律大多对此种请求权予以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据此,不法侵害他人致死,如果死者生前对于第三人负有抚养义务,则加害人对该第三人负必要生活费的赔偿义务,因为侵害了该被抚养人的抚养权利。

  尚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应包括在间接受害人之内?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有人认为,胎儿尚未出生,尚不具有权利能力。然而,胎儿在其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如果简单地奉行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这一法律原则,则势必导致即将出生的胎儿出生后的利益得不到必要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为保护未出生胎儿的利益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如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要为胎儿保留其应有的份额;若是死胎,已为其保留的份额也要按比例法定继承顺序来进行。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对胎儿抚养权利的保护,但从我国民法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来看,这种对胎儿抚养权利大案保护,属于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范畴,有利于保护层第二代的健康成长,且又为各国立法通例,故将胎儿列入间接受害者范围内,当属妥当。可以考虑从其出生之后给付。

  本案中,小宝已成功受孕。如果吴某健在,抚养小宝既是其愿望,又是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他们之间的抚养与被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其血缘而不可改变地存在,并不因小宝出生早、晚而发生变化,只要其正常出生,就有权利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在程序上,她也是合格的被告,享有诉讼权利,在实体上,完全有资格请求赔偿给付。鉴于直接受害者吴某本身对该起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故双方在此基础上达成的赔偿调解协议并不违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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